对一起仲裁证据保全案的评析——兼论现行仲裁证据保全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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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30

对一起仲裁证据保全案的评析——兼论现行仲裁证据保全法律规定的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4-30 网友评论 0 条

  步骤一: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仲裁与司法在仲裁证据保全的分工,因现行仲裁法并未修改,只能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调整与明 确。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保全时仍需向仲裁提出,仲裁在向人民法院转交证据保全申请时,必须对证据保全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并附上意见说明书,表明证据保全 申请人所申请保全的证据 “是否可以接受及其适当性、重要性和效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5条(证据与审理)第6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第15卷 P11187)。人民法院在收到仲裁转来的证据保全申请书和仲裁的意见说明书后,进行实质审查并结合是否符合进行证据保全的必要性事实最终作出裁决、实施 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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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骤二:经过约5—8年,至2010年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前,对仲裁法进行修改,由仲裁法予以规定。仲裁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向法 院或仲裁申请仲裁证据保全。在向仲裁申请仲裁证据保全时,则由仲裁根据案情进行审查、作出证据保全裁决,实施权归法院;如向法院申请仲裁证据保全并不意味 当事人改变仲裁管辖,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作出裁定并实施。但在仲裁庭组成前或申请仲裁前(目前我国仲裁法、民诉法并未规定受仲裁协议或条款拘束的当事人在 申请仲裁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但海事特别程序规定受仲裁协议或条款约束的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法律救济)以及证 据保全措施针对不受仲裁协议约束的第三人时,由法院发布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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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仲裁证据保全担保制度的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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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全措施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在看到它的积极意义一面时,也必须认识到保全措施事关重大,应谨慎对待。保全措施具有强制力,一经发布,当事人必须 遵守;如不遵守,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保全措施的实施阻碍权利人的权能实现或行使,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有鉴于此,我国在财产保全中设立申请人提供担保 的制度,但在证据保全中并未作类似要求。我国法院在运用诉讼证据保全时,也鲜有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先例,仲裁证据保全就更不用提了。仲裁证据保全是否须 设立担保制度?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社会财富流动性增强、加快,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也表现出财产性:首先证据必须以一定 的形式存在,即有一定的依附体,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依附体表现为一定的财产性;其次对证据的不当使用会给他人造成损失,在知识产权类中表现尤为突 出,如商业秘密的泄露等;最后采取保全措施有时会持续一段很长的时间,往往会对证据的状态或流动作一定的限制,影响了证据依附体应有权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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