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劳动争议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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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30

这起劳动争议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4-30 网友评论 0 条


    1997 年6月20日新沂市工商银行劳动服务公司被注销后,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又将张传荣的档案转入新沂市富豪商场。1999年新沂市富豪商场被新沂市人民法院 依法宣告破产后,新沂市富豪商场破产工人人员的名单内又无张传荣的名字。致使张传荣更认为自己是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的正式工作人员。

    2000 年4月27日,工银苏发(2000)120号第6条规定:加大代办员、临时工清退工作力度,各行要结合网点撤并、机构重组、重新定编、附属机构社会化等方 式加大现有代办员、临时工的清退力度。今年,亏损营业机构的代办员、临时工应全部清退,暂未清退的代办员、临时工一律从“职工工资”科目支出,因此形成的 增支由各行自行解决。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据此规定于2000年12月29日要求与张传荣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省政府发(2000)80号文及徐体改发 (2000)39号文《关于企业分流职工支付安置费标准的意见》支付给张传荣安置费13026元。

    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起草了协议书,并要求张传荣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张传荣在协议上写明“补偿费用过低,暂时不同意,保留余地”,签了名并领取安置费。后张传荣数次到省行、徐州市分行、新沂市支行上访要求中国工商银行新沂 支行恢复其劳动关系,省、徐州市分行、新沂市支行一直答应给张传荣重新处理,2001年11月6日徐州工行及徐州劳动仲裁科人员到新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张 传荣的劳动关系进行重新处理,新沂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先后与新沂工行行长谢某某、顾某某、郭某某多次协商,但最终未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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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5月15日张传荣到新沂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新沂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按徐州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意见于2002年5月21日以张传荣超过仲裁时效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判决: 1、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自2000年12月起解除。2、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发给原告2000年7月至2000年12月的工资。 3、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补偿给原告前3年(1998年1月至2000年12月)的工资总和、3年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总额及人均1万元安置 费(扣除已付13026元)。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新沂市支行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张传荣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诉时效,依法应予驳回。二、张传荣系单位的临时性用工或联、代办员。三、一审判决给予被上诉人经济补偿的标准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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