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能否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收藏本站
2007-04-30

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能否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4-30 网友评论 0 条

  附带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8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 驳回后,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当事人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为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23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一方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24条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以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情形为由的,人 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对本案的情形却没有规定,建议对此作出规定。 字串3




(本文仅表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及其管理员立场.) 收藏 打印 返回 关闭
上一篇:职场新人不辞而别遭强制执行  
下一篇:本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与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是否抵触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中国法律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07016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