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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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30

法院如何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4-30 网友评论 0 条

  二是关于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重复,同时赋予当事人两项权利,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仲裁法》第58条规定了可撤销仲裁裁 决的6种情形,即①没有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无权裁决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 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 定的不予执行的6种情形中(即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无权裁决 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 决的行为的),第①、②、③、⑥种情形与《仲裁法》第58条第①、②、③、⑥项完全相同,而《仲裁法》第58条第④、⑤种情形与《民事诉讼法》第④项应当 属于同一类情况,唯一不同的,是《民事诉讼法》第⑤种情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由于没有对当事人对上述两项权利加以限制,在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能的 情况下,再次申请不予执行,既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字串8

  三是给债务人提供了故意拖延执行时间,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机会。债务人往往利用法律规定的缺陷,滥用权利,在仲裁裁决不被撤销的情况下,为了 故意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在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再次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仍需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重复审查,不利于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尽快实现。

字串4

  三、几点建议 字串2

  (一)修改《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 字串7

  一是明确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的权利只能选择其一,即选择了申请仲裁裁决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申请被驳回的,被执行人不得再申请不予 执行。二是扩大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裁决时,应全面审查,既要审查仲裁裁决的程序,又要审查实体。缩小执行机构对不予 执行的审查范围,即仅对《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中第①项和第3款“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放弃申请撤销仲裁裁 决的,执行机构不再受理不予执行的申请,仅审查该裁决的执行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没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 的,仅审查是否有仲裁协议和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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