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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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决定:因本案合同签订时(1995年4月13日)《仲裁法》尚未生效,当时我国有权受理涉外经济贸易争议的仲裁机构仅为本仲裁委员 会,当被申请人国为中国时,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的约定,有权受理本案的仲裁机构只能是本仲裁委员会。被申请人就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抗 辩,驳回。 字串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