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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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30

仲裁机构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4-30 网友评论 0 条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仲裁活动的民间组织,它与行政机构和其他任何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各种仲裁组织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按照我国《仲裁 法》的规定,仲裁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仲裁委员会,包括各专门委员会。如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其设立地点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民政府所在地,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但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根据需要,仲裁委员会还可以在其他地区设立分会。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发起, 应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的设立条件作了规定。其条件是: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必要的财产;③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④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4人,委员7到11人组成,主席、副主席必须是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担任,并且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 得少于成员的2/3。对仲裁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经验积累及人品要求更明确。具体地讲,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①从 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②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③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④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⑤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专业工作并 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字串2

    为了满足当事人对仲裁员自由选择的需要,各仲裁委员会都应按不同的专业制作仲裁员名册,以供当事人选择。

     与仲裁委员会密切相关的组织是仲裁协会,它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要工作是进行行业业务、信息交流,学术研讨等,它不涉入具 体的仲裁业务,但可以根据其章程对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约行为进行监督,也可以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制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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