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现行劳动仲裁时效的性质和起算点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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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争议时效制度是随着我国劳动法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而建立的,劳动争议时效制度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维护社会 秩序的稳定乃至于整个国家的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时效制度是由1994年的劳动法确定的,其具体内容由该法的第八十二条规定。从 劳动法的规定来看,劳动争议时效制度在我国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时效制度,其特殊性在于:劳动争议时效制度所规定的时效的期间非常短,与我国现行的所有时效 制度相比,在时间限制上有很大的不同。而且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简单,多年来也没有相关的解释颁布,因而在实践中逐渐发生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 善的解决,将会极大地影响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
综观这些问题,大致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字串3
1、关于劳动仲裁时效性质的认定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时效制度从学理上分类,包括两种即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下占有他人之物,经过法律规定的一 定期间,即取得该物所有权的制度。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自能够行使权利而不行使之时起,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即丧失该权利的制度。消灭时效又主要包括诉 讼时效和其他的请示时效,如劳动仲裁时效等。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示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即丧失了 胜诉权。也就是说,虽然请示人在程序上还可以起诉,但是其诉讼请示并不会实现,即起诉者的实体权利已经归于消灭。劳动争议的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 的发生向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间1,故也称劳动仲裁时效。一旦超过了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时效的时间限制,权 利人的胜诉权就归于消灭,即丧失了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保护实体权利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