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均规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应当为一人或三人。一人组成的仲裁庭为独任仲裁庭,适 用于如下两种情况:1、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应当为一人; 2、根据案件的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案件适用简易仲裁程序,在简易仲裁程序中,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人数当然为一人。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人 数均应为三人。由于中国的仲裁实践原则上是按争议标的收取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费用)的,指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不会实质性增加当事人的费用负担,而 且三人仲裁庭有助于仲裁庭知识结构的互补,提高仲裁的质量,因此大多数情况下,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而非一名仲裁员组成。
1、 独任仲裁庭。简易程序的独任仲裁庭组成人员,可以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事先约定,也可以在双方当事人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在开始仲裁程序后一个特定时期内(例 如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在期限届满后,仲裁委员会主 任可以直接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仲裁案件。普通程序的独任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开始仲裁程序后20天内,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 会主任指定,逾期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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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议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三人的仲裁庭,也可以称为合议 仲裁庭。合议仲裁庭的组成方法可以由当事人予以约定。在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况下,通常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在仲裁程序开始后规定的期限内(例如15天内) 指定一名仲裁员,也可以由当事人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其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指定或委托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直接代不作 为的当事人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后规定的期限内(例如15天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定,双方逾期未达成协议或不作为的,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该第三名仲裁员。三名仲裁员全部产生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组成仲裁庭审理 案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虽然规定仲裁员必须从该委员会名册中选任,但由于该仲裁委员会名册中有三分之一的仲裁员是外籍仲裁员,如果 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国籍有特别约定或者当事人均指定外籍仲裁员,则有可能仲裁 庭的组成人员中多数仲裁员或全部仲裁员为外籍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