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未成年人实施民事侵害行为,公安巡警未经法定监护人同意,也未出示和使用传唤证,强行将未成年人带到到派出所,与原告等发生纠纷,据此,认定原告阻碍其执行公务,缺乏法律依据. 字串2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李平 字串4
被告(上诉人):北京公安局昌平分局 字串4
2006年5月28日下午3时许,原告李平之子李小平(未成年人)在工商银行昌平储蓄所内玩纸飞机时,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生争吵.之后,李将储蓄所一块30厘米长,40厘米宽的玻璃打碎.被告公安局昌平分局下属巡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将李带到附近值勤岗,进行处理,未果.同日下午4:30时左右,巡警郭玉,袁华等人来到原告家中,通知李小平及其监护人李平即原告到值勤岗解决问题.原告不肯去,巡警在未出示传唤证,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李强行带走.当原告闻知其子被巡警带到派出所后,便揪住巡警郭玉的衣领,将郭的衣服拉坏,造成群众围观,交通堵塞.巡警袁华上前劝阻,原告将袁的手臂,郭的前胸抓伤。之后,巡警将原告强行带到派出所,并将原告及其子滞留在派出所达8小时。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阻碍了执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原告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2006年6月5日向原告宣布,书面处罚裁决书同月10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于同月12日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诉,市面上公安局经复议,于同月26日作出维持原裁决的申诉裁决,并于同月书面送达原告。原告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字串7
原告李平诉称,巡警在未出示传唤证的情况下,将原告及其子强行带到派出所无法律依据。被告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被告的治安处罚裁决。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辨称:原告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诉时,已超过申诉期限,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 字串3
法院经审理认为,巡警在处理砸碎玻璃事件未果后,再到原告家中,未出示传唤证便将原告之子强行带到派出所,在此情况下,原告与之发生争执。被告下属巡警将原告强行带到派出所不属于依法执行公务,由此发生的纠纷,原告的行为不构成阻碍依法执行公务。被告认定原告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缺乏事实依据,主要证据不足。被告以原告向市公安局申诉时已超过申诉期限,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故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