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岩与吴凤革治安管理处罚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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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30

张晓岩与吴凤革治安管理处罚纠纷上诉案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4-30 网友评论 0 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哈行终字第303号 字串3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张晓岩,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师范学院附属小学校教师,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巴元街42号。
  委托代理人 张永亮,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巴元街42号。
  委托代理人 原德京,男,195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金属材料总公司法律顾问室主任,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马家街87号401室。
  原审被告 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所在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 韩峙,局长。
  委托代理人 王姝,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法制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 许强,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和兴路派出所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吴凤革,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胡同15号。
  委托代理人 刘俊,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三道街152号。
  上诉人张晓岩因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不服南岗区人民法院(2004)南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张晓岩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亮、原德京、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法定代表人韩峙的委托代理人王姝、许强、被上诉人吴凤革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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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岗区人民法院(2004)南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南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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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立新
审 判 员 薛保元
代理审判员 孔庆宇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毛宝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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