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并颁布,实施于1995年1月1日,自实施之日起至2004年1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赔偿案件7823件,决定赔偿3167件,支付赔偿金额达5879.53万元。国家赔偿法经过10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在中国当代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下制定、实施国家赔偿法用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国家侵权时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十分必要的,切实可行的。
刑事赔偿制度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对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社会个体进行物质上救济为最终落脚点,是对刑事司法权力的违法行使造成的不良社会后果给予的一种救济,以保障刑事司法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但《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的规定在赔偿原则、范围、程序和费用等方面过于原则、笼统,致使司法实践中对刑事赔偿认识不一,把握的标准不同,这反映了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立法规定之不足,笔者就有关问题谈谈个人浅见。
一、 赔偿原则的不足
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原则过于原则化、简单化,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分歧,引起执法的不统一。国赔法的第二条确立的时违法责任原则。违法责任范围过于狭窄,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虽不违法但明显不当,不公平,不人道行为的赔偿责任排除在外,同时与赔偿法司法赔偿条款冲突。如赔偿法第15条关于错拘、错捕、错判应予赔偿的规定,就于违法责任原则不相符和。 字串9
二、 赔偿范围的不足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社会结构和法律制度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在逐渐变迁。党的十五大确定了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国的法制体系逐渐完善,公民权利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对司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刑事赔偿的越来越多,要求赔偿的范围也越来越大。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的方位严格限制在错拘、错捕、错判,刑讯逼供和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侵害公民人身权以及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范围内。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关于拘留涉及的刑事赔偿规定的不足。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项规定包含着二层意思:一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拘留的”;二是“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第一层意思比较明了,容易把握。但是第二层意思就比较难理解,关键是“没有事实证明”中的“事实”两字。“事实”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是客观存在的状态,它只有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拘留的七种法定情形所表述的都是有“证据”证明被拘留人有重大犯罪嫌疑,而不是由“事实”证明。据上分析,说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表述上存在不足。 字串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