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间,自贡个体老板曾伟奇因为一起经济纠纷,两次被刑拘两次被逮捕,4次取保候审,2003年12月终于无罪释放。2004年7月曾伟奇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自贡市公安局赔偿300多万元(其中包括公安机关违规“追缴”的总计219万余元的财物及上述财物近8年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110余万元),如此高额的索赔金创下自贡国家刑事赔偿第一案(本报21日独家报道)。
昨日上午,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在自贡中院对此案举行公开听证,由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宋飞担任首席听证法官的听证人员,对申请人曾伟奇和赔偿义务机关———自贡市公安局的意见进行了充分听证。赔偿义务机关———自贡市公安局和复议机关———四川省公安厅均派出代理人出庭参加听证。
认同:赔偿不是问题
在双方陈述赔偿申请和答复意见的过程中,自贡市公安局承认了曾伟奇涉嫌诈骗一案系曾伟奇与自贡机床厂的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愿意按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对错误拘留给曾伟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针对曾伟奇被拘留57天的赔偿义务,公安机关强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应该一并承担赔偿责任。曾伟奇的代理人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是两种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分别向侵权机关提出赔偿。公安机关不应该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赔偿义务推给检察机关,受害人自己会对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依法提出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