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的提起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提起前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16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赔偿请求人有权提起刑事赔偿: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或判刑羁押;3、违法导致公民健康受伤害、生命被剥夺;4、违法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
(二)提起主体。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8条及第6条的规定,有权提起刑事赔偿的主体包括: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已经死亡的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3、已终止的受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承受者。
(三)提起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0条及第12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要求赔偿应当提交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四)提起时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刑事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继续计算。
字串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