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号】 Y8108197302
【标题】 商标注册条约
【时效性】 有效
【签订地点】 维也纳
【签订日期】 1973061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知识产权
【有效期限】
【名称】 商标注册条约
【题注】 〔一九七三年六月十二日订于维也纳〕
【章名】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同盟〕
本条约缔约国(下称缔约国)组成商标国际注册同盟。 字串7
第二条 〔释名〕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在本条约和施行细则中:
(一)“国际注册”是指依照本条约经国际局核准登入商标国际注册簿的注册;
(二)“国际申请”是指申请国际注册;
(三)“申请人”是指提出国际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
(四)“国际注册所有人”是指在对指定国全部或一部分和对所列商品、服务项目全部或一部分有效的商标注册中有其名称的自然人或法人;
(五)“商标”是指商标和服务商标,并且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议定书,一九六七年)第七条之一里的集体商标,以及证明商标。至于这种证明商标是否上述的集体商标,在所不问;
(六)“国家商标”是指经有批准注册权的缔约国政府机关注册,在该国生效的商标;“国家商标”不应与“区域商标”混同;
(七)“区域商标”是指经国际局以外的有批准注册权的政府间机构注册,在不只一个国家生效的商标;
(八)“最后决定”或“最后拒绝”是指一项决定或拒绝,对之不得提出异议,或用尽一切办法也改变不了,或请求改变的限期已经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