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权是指夫妻婚前或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共同债务的清偿,及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所有。”对于夫妻财产权的理解,我们不仅要关注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也要关系到夫妻婚姻外的财产关系。全面规范夫妻对财产的权利与责任,既是平衡夫妻相互关系的需要,也是减少和避免夫妻财产纠纷的必要,有利于保护涉及夫妻财产民事交易的安全。因此,这就要求我们注意以下几点: 字串4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使用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配偶他方的个人财产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享有使用的权利。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配偶的房屋享有居住权。还有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卖房屋的也必须经配偶同意,否则该民事行为则被视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行为。 字串9
二,婚姻家庭的正常存在,必然存在家庭生活费用,而该笔费用必须以夫妻个人或共同财产支付。夫妻对财产的使用和处分,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利益,在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先用共同财产负担,不足部分由个人财产负担,在夫妻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以其个人财产对家庭生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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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生活中难免会产生对外债务,而这些家庭债务应该如何承担呢?一般也讲,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涉及夫妻财产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家庭债务现象也较为普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家庭债务会越来越多的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为了保护民事交易的安全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要求夫妻对家庭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我国现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裁定的,调解书已经发生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又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个人所负债务,应由个人财产来清偿,但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是应归共同财产来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避免婚姻当事人利用财产制规避责任。但用共同财产清偿后,对配偶他方所造成的损失,有过错一方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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