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含义,与1979年的旧刑法相比,对公民实施防卫行为的限度加以了扩张,旨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但由于立法过于简略,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也造成了防卫过当限度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困惑,特别是罪与非罪的困惑。为此,对何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造成了重大损害”的标准与程度如何。操作?确有必要进行认真和探讨分析
一、防卫过当的本质与重伤作为防卫过当认定起点的理由分析 字串3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并且这两方面具有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关系。修订后的刑法将防卫过当规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意在强化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损害亦即合法损害的范围,摆脱以往司法实践中对防卫损害衡量尺寸的苛求所构成的羁绊,以鼓励广大公民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更有力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具体认定防卫是否过当提供一个相对明确的判断标准--只有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才可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然而,何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而仍有必要给出一个可操作的具体量化标准。 字串5
(一)防卫过当的本质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其含义为:1、防卫目的的正当性。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发生的前提条件。实际上,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防卫过当应具备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这些行为没有正当防卫的主、客观基础,其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刑。2、第二层含义,是指防卫人虽然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