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新的土地征用法应尊重农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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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6

争鸣:新的土地征用法应尊重农民权利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4-26 网友评论 2 条
据报道,国家将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抓紧出台新的土地征用办法。新的土地征用办法将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明确界定政府土地征用权和征用范围,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实行公益性用地征地价格听证会制度,完善征用办法、补偿标准和补偿机制,经营性用地将退出政府征用范围,按市场规则运作,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并将积极探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除此以外,新办法还突出强调了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相信新的征地办法必将有力革除原有征地制度中的弊端,为真正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更好地实现土地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用发挥应有作用。

  然而,报道中,没有提到新的征地办法是否考虑尊重和保护征用农民土地过程中,农民的权利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个必须重视、不可遗漏的问题。

  如所周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都没有提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拥有什么权利。比如,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然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字串4

  上述法律关于征地程序的规定不可谓不详尽,但从建设项目的论证,到征用农地方案的批准,整个过程始终没有农民的事情。而这些建设项目既然要征用农民的土地才能上马,为什么不把征询当地农民的意见、征得当地农民的同意作为项目论证的一个部分呢?为什么征用农民土地的方案只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而没有一个让农民“批准”的程序呢?即使农民有义务服从国家建设大局的利益,法律也不可以否认在政府批准征地之前农民拥有拒绝中止承包合同的权利;农民的这一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按照该法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按照该法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等都必须当事人协商一致。所以,新的征地办法应该明确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这一权利,同时应规定如何协调征地方和被征地方发生冲突时解决问题的办法,最好是把仲裁征地方和被征地方矛盾的权力交给法院,以此来凸显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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