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其组织形式依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内资企业转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原则条件是存在的。因为这种转换是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完成的。
由于是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所以,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不但要考虑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还要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在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如果原内资企业的名称符合有关规定、符合变更登记后企业实际情况,并且投资各方取得一致,是可以保留沿用原企业名称的。当然,如何进行变更登记,是否用原内资企业名称?还要看企业变更登记前后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