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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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30

关于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的有关规定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4-30 网友评论 0 条

  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等字样的企业名称,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对于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管理的专项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二是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建议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过程中,查阅上述规定,并与有登记管辖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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