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注册”的问题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收藏本站
2007-04-30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注册”的问题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4-30 网友评论 0 条

  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与其他国内的公司共同组建新的公司,不能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进行登记。

    2000年7月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镜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上述规定明确: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有关具体情况请查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00年7月25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简称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举办的企业。众所周知,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受中国法律的管辖,是中国法人,不是“外国合营者”。所以其投资所设立的企业,不能是外商投资企业。



(本文仅表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及其管理员立场.) 收藏 打印 返回 关闭
上一篇:有关出口等问题  
下一篇:关于如何界定外商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的问题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中国法律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07016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