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的产品出口的问题。据了解,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向境外销售,即外商投资企业有自营出口权。如全部产品均销往境外,可考虑在出口加工区内设立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和发票问题请向有关管理部门咨询。
二、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条款可查看本网站“政策法规”栏目。登记机关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将不于核准公司登记。
三、外国投资者将取得的利润汇回本国,不存在障碍。很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均取得了很好的回报,增强了投资的信心。同时,我们也支持投资者利用所分得的利润进行新的投资活动。但是,将注册资本抽回,是中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外国公司派出并依法在华设立的从事联络工作的机构;一般所说的企业分支机构是指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并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两者之间在法律地位、法律规定、设立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均不同。 字串4
五、有关收购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上市的问题,请咨询证券管理专业人士或管理部门。
六、有关具体某一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手续问题,建议与该企业的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进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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