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以后,有关登记事项或登记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办理变更登记或相关的备案。此类变更登记应向该企业的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如超出原登记机关的登记管辖范围的,原登记机关应将有关企业申请变更登记资料及相关档案移交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
具体来讲,企业登记事项变更、企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应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持有关文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企业跨登记管辖区域的迁移,应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审查同意后将企业登记档案移交迁入地的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规模扩大,原则上不再变更登记管辖机关。但是因其他原因变更成应由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的企业,由国家工商总局决定登记管辖机关。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原登记机关掌握企业设立、历次变更登记以及年度检验等档案的资料,通过对这些资料的检索查阅,可以更准确的决定核准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有利于保持企业登记档案的完整性,方便企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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