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曾下发《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外国企业购买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作为购买外方须按照现有的审批登记程序设立新企业”。由此可见,外国企业有可能通过购买的方式形成在境内的资产,并以此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以境内资产作为出资的外国企业除在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中载明出资方式外,还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