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书:肖传国与北京科技报、北京青年报、方舟子名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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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管辖异议书:肖传国与北京科技报、北京青年报、方舟子名誉权纠纷

来源: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按:因管辖权异议,原定11月11日在武汉的开庭取消,等待裁决】

  肖传国与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舟子名誉权纠纷一案

  管辖异议书
  异议人:方是民

  因肖传国诉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本人方
是民现提出管辖异议,理由如下:

  一. 肖传国住所地不明,法院不应当以其自称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权。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
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肖传国自称其住所地在“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20栋楼
6B室”,但通过网络查询(打开http://www.med.nyu.edu/urology/faculty/进
入http://www.med.nyu.edu/cgi-bin/oph?name=id%3dxiaoc01)可见:“name:
Chuan-Guo  Xiao    title: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School of Medicine, Urology       address:    : 550 First Ave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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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 York NY 10016    : US”,即可得知——担任医学院临床副教授职务的
肖传国的地址在美国,且国内有关单位也宣称肖传国系“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泌
尿外科副教授”,因此,肖传国实际住所地应当在美国纽约州或其他地点。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34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
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但是,因肖传国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起诉时的住所
确实在武汉市江汉区而不是在美国纽约州,故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本案。

  二. 武汉市法院不宜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一)本异议人于2005年10月22日9:30左右在北京国宏大厦开会时,被会
议工作人员悄声告知会场外有人找;本人出去后发现是两名武汉法院工作人员在
会场外一个会客室等候,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该二人向我送达了诉状和
传票;之后,我不动声色地回到会场;该送达行为没有、而且也不可能导致会场
的任何异常情况出现。本人在整个会议过程中没有向任何人透露过此事,且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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