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滨企业公司经济仲裁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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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清滨企业公司经济仲裁申诉状 

来源: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申请单位:××市清滨企业公司直属建筑工程施工队。
    法定代表人:姜厂长
    地址及电话:××区  电话:63543号
    被申请单位:黑龙江省某厂  
    法定代表人:杨厂长
    地  址:××区  电话:33406号

    一、请求事项:

     履行合同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1985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一份基本建设承包合同。主要内容:

    1.接楼房538.08平方米,核算造价每平方米为人民币210元,(包干)总计是111316.80元;

    2.原三楼的电器维修为4994.12元;

    3.土建工程维修为18800.18元;

    4.新建四楼增墙工程为3275.77元;这一项目是××市一商局设计室1985年11月15日“技术变更通知单”增加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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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木屋面改变为平屋顶水泥面,造价差为人民币22608.83元。此项改变工程是依据省建委标准化设计室(1986年1月15日文件)和省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决定的。

    以上各项工程造价合计人民币160995.70元。

    证明文件:(1)建设承发包合同复制件一份。(2)市一商局设计室技术通知单复制件一份,(3)省建委对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复制件一份。

    上记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所有建筑工程造价,都是按实际工、料计算出来的。但依×市建工局、市建行联合文件×建工字(1986)第78号关于贯彻执行省建委、建行黑建经(1986)第18号文件的补充规定中:一、关于建筑材料预算价格的调整??(二)调整办法中“6”之规定执行。“差”为材料调差金额18234.83元;人工费调差为2750.94元;管理费增调为2226.95元;增加现金5600.09元。

    以上总记:189808.49元。申请方除收到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外,被申请方尚欠陆万伍仟捌百零捌元肆角玖分,拒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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