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词(张道安诉武汉市富鑫汽车销售公司、神龙汽车公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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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民事代理词(张道安诉武汉市富鑫汽车销售公司、神龙汽车公司产品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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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被告生产、第一被告销售的车辆存在缺陷,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害 原告所购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刹车时发生向左严重偏移而撞毁。 车辆突然失控”,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原告无需再予举证。 所谓司机“驾驶不慎”或操作不当,显然已被否定。无庸讳言,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至于为何失控,前已证明,不再赘述。           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传荣 吴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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