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字串9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工作,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字串3
一、本案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 字串4
双方自结婚以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彼此性格不和,互不信任,沟通困难,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曾于二000年和二00一年两次提出离婚请求。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原告撤诉,但夫妻关系并未见丝毫好转。 字串8
一九九六年十月,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原告一直住在单位的集体宿舍内,至今已达七年之久。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 字串1
二、被告所谓外欠债务,不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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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被告双方长达七年没有共同生活,而在此期间形成的所谓债务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字串5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夫妻双方必须共同生活。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早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即开始分居单过。原告现在对家里的印象和记忆还停留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他离家单过时的情况上。从一九九六年十月开始至今,单位新分给自己的楼房是个什么样?家里又添置了什么生活用品?等等这些,原告一概不清楚,原因很简单:从开始分居至今天的七年时间中,原告再没有进过一次自己的家门。从形式上来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没有解除,但在实质上,原被告双方早已没有共同生活了,这一点不仅为双方所认同,而且在客观上也是不争的事实。从被告向法庭所提交的外欠债务的证据来看,其所谓债务均是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也就是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之后形成的。既然双方已经长达七年没有共同生活,而在此期间形成的所谓债务,当然不能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字串8
2、被告所谓外欠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不能视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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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因履行抚养教育、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从本案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来看,其所谓外欠债务都是以孩子出国上学需要钱的名义对外借款而形成的。我们姑且不说这些借条的效力如何,单从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便可以知道,这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