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诉书中“被上诉人没有工作,无收入,无力抚养孩子”。上诉人的这一辩称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思辩能力。对上诉人来说什么是有工作呢?有固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既然认为被上诉人没有收入,为什么上诉人不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从照顾孩子和女性的角度给孩子的抚养费和生活补贴呢?(一审法院没有就孩子的抚养费裁决是没有正确运用法律的,单列说明),我想一些下岗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用自己的劳动换来的报酬并不比上诉人所认为的有固定工作收入的少,上诉人这样理解被上诉人本身具有歧视下岗职工和个体业主之嫌疑,其理由不足以说明被上诉人无力抚养孩子。
上诉人又称“被上诉人婚后不育产生自卑心理,对生活失去信心。”上诉人的这一辩称从何而来呢?依据的事实何在?是不是所有的不育者都有自卑心理且失去生活目标?既然认为被上诉人对生活失去了信心,为什么被上诉人还会依然决然的与上诉人离婚,为什么到现在上诉人和孩子生活的还是很好?上诉人的这一说法本身就是在对被上诉人带有歧视心理。
上诉人上诉书中再称“上诉人有稳定的收入,与孩子之间建立了深厚的父女之情,理应由上诉人抚养”。即使上诉人的辩称是正确的,那么为什么不讲被上诉人和孩子的深厚的母女之情呢?况且被上诉人还一直带着幼小(二周岁)的孩子,母女的深厚感情较之父女之情有过之而无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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