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河湟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本案中,原告提出了离婚请求,但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这就成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我认为,无论根据事实,还是依照法律规定,甚至是结合人伦道德观念,本案都应当判决离婚。具体理由是:
一、被告的确存在生理疾病,而且该病是婚前就患有的,这应当是不争的客观事实。对此,不仅可以从风湿热或风湿性结节病的病理学方面找到理论根据,而且也可以从原告和被告的结婚时间及被告患病时间上作出判断。因为被告的病情表明:结婚一个半月达到这种程度是不可能的。所以,被告所谓婚后感冒及房屋潮湿引起的说法显然是缺乏理论和事实根据的。当然,作为原告在婚前对此不了解,缺乏必要的精神准备,从心理上对被告产生怨恨也是可以理解的。客观地说,被告在婚前没有如实告知应该是有一定责任的,如果实事求是地告知了原告,也许就不会草率地结婚,或者作其它处理,事情也就不会闹到这种地步了。这一点正是本案当事人产生矛盾进而发生感情危机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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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的疾病虽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禁止结婚的重大疾病,但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即: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情形。正如被告所说:该病不能生气和劳累,应注意营养和休息。病理学告诉我们,该病能够反复发作,禁忌妊娠。换句话说,生育带来的危险性随时可能发生,那么能否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就可想而知了。至于能不能治愈,原告没有证据,被告也没有根据,连专家也不敢下结论。事实上,治愈率并没有科学数据,我们参与审理本案的非专业人员更不能妄加判断了。对于此类情况,司法解释采用了模糊概念,即“难以治愈”。至于如何定位难与不难,不得而知。本案中,被告答辩说暂时不能进行性生活,实际上需要治愈才可能过性生活。那么,究竟需要多长时间,能不能治愈,治愈需要花费多少钱,治愈的标准和治愈后应该注意的事情等等,都是未知数了。我们能不能因为这种无法判断未来结果状态的惑然性,而让原告继续等待或者说“望梅止渴”。所以,对于这种不能作肯定判断的疾病,应该属于“难以治愈”的范畴,符合离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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