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状告《探索与争鸣》一案律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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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方舟子状告《探索与争鸣》一案律师代理词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本案原告方是民的委托和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有关资料,参加了法庭调查,掌握了本案的案情和大量的证据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主办的杂志《探索与争鸣》在2003年第三期、第四期和第五期上连续刊载了三篇署名“野鹤”的系列文章《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之一、之二和之三(以下简称《断想》)。这三篇文章中出现了大量侮辱、诽谤原告名誉和人格的内容,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一)文章运用了大量的、极具侮辱性的言辞点名指责、漫骂原告。
 
  例如:
 
  “假洋鬼子”(《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3期第15页);  “趁火打劫、火中取栗的造反派英雄”(《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3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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