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本案原告方是民的委托和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有关资料,参加了法庭调查,掌握了本案的案情和大量的证据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主办的杂志《探索与争鸣》在2003年第三期、第四期和第五期上连续刊载了三篇署名“野鹤”的系列文章《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之一、之二和之三(以下简称《断想》)。这三篇文章中出现了大量侮辱、诽谤原告名誉和人格的内容,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一)文章运用了大量的、极具侮辱性的言辞点名指责、漫骂原告。
例如:
“假洋鬼子”(《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3期第15页); “趁火打劫、火中取栗的造反派英雄”(《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3期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