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翠雯等诉北京双龙顺仓储购物中心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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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林翠雯等诉北京双龙顺仓储购物中心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林翠雯等诉北京双龙顺仓储购物中心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07711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07711号


原告林翠雯,女,汉族,1954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复池路47号。

原告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洲人民埕。

法定代表人王世平,董事长。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红,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挥,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双龙顺仓储购物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安东路(双龙小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吴天朝,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红,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宏卫,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北京双龙顺仓储购物中心职工,住江苏省盐城市北城路19号。

被告上海亿利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苏州路381号406-B室。

法定代表人程志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翠雯、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双龙顺仓储购物中心、上海亿利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翠雯于200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双龙顺仓储购物中心、上海亿利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字串4



本院认为,原告林翠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翠雯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张晓津



二ОО四 年 八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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