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海商初字第020号
字串4
裁定书
字串8
原告广东安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5202室。
法定代表人郑树棠,总经理。
字串9
委托代理人赵淑洲,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字串9
委托代理人潘立冬,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字串4
原告广东安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住所:广西区北海市北海大道鸿海大厦1201-1204室。
字串7
负责人詹立志,经理。
字串3
委托代理人赵淑洲,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立冬,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字串7
被告北海市城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区北海市云南南路西侧沿街铺面。
字串9
法定代表人岑秀英。 字串7
委托代理人黄子威,桂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字串4
委托代理人覃刚,桂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字串7
原告广东安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安通公司)、广东安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下称安通北海分公司)诉被告北海市城东运输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区段运输合同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淑洲,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子威、覃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字串1
原告安通公司及安通北海分公司诉称,原告安通北海分公司与被告签订有长期性运输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安通北海分公司所需运输的集装箱和货物安全、快捷运达指定目的地,运费按月结算。2002年9月17日,根据安通北海分公司的要求,被告安排其车辆运输广西合浦公馆出口烟花厂(下称公馆烟花厂)拟出口的1,858箱烟花(已装入EISU1475464号集装箱),被告的司机在提取货物时已明知所运货物为烟花,但被告提取货物后并未将货物安全运往目的地,而是将所运烟花和集装箱损毁。公馆烟花厂已向原告提起索赔诉讼,并保全了安通北海分公司40万元的银行存款;而原告方已向集装箱主赔偿了2,930.85美元集装箱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集装箱灭失的损失2,930.85美元,烟花货主的相关损失392,885.24元及烟花货主另案状告原告而可能由原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字串2
被告辩称,在被告的经营范围仅为普通货运的情况下,原被告之间的货运协议未经特别明示为运输危险货物,故应理解为双方协议普通货物运输。原告未事先书面通知所运货物为危险品,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不能按双方的运输协议追究责任。被告的司机在装货时方得知所运货物为烟花,但这并不能免除原告履行将所托运的危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交给被告的法定及约定义务。原告未提交该书面材料,以致作为没有危险品运输资格和防范经验的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只有危险品才碰撞爆炸燃烧的意外事故,因而有关损失完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