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杨维峰、刘兆东抢劫、非法拘禁,臧晓旺抢劫上诉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9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金,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系乐清市人武部职工,住乐清市虹桥镇虹南路88号。因本案于2001年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冯东,系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刘煜辉,系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维峰,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在深圳“天上人间”歌舞厅工作,住吉林省体育学院。因本案于2001年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欧波,系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兆东,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尹通县,满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地吉林省体育学校,暂住深圳皇岗水围一村104栋502房。因本案于2001年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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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王新颖,系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张善贵,系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臧晓旺,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乐清市蒲岐镇西门村文化巷11号。因本案于2001年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周庆春,系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恳儒,系广东深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金、杨维峰、刘兆东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臧晓旺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翁延鹤、翁延乐、翁乐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1年11月22日作出?200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林金、杨维峰、刘兆东、臧晓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0年8月27日,被告人林金、杨维峰、刘兆东及张百树?另案处理?在浙江省乐清市西金路22弄3幢101室入户抢劫被害人林晓峰人民币8000元等财物;同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林金、杨维峰、刘兆东在乐清市虹桥镇岭底乡东田村银树垣非法拘禁被害人陆峰;同月19至20日,被告人林金、杨维峰、刘兆东、臧晓旺在深圳市先后将被害人翁振胜、张彩萍诱至皇岗水围一村104栋502房,抢走翁、张二人的人民币10万元和手机等财物,并共同将翁、张二人杀害后分尸;同年11月30日,被告人林金、杨维峰、刘兆东、臧晓旺在上海新华美大酒店822房抢走被害人赖晓琴的人民币400元,港币500元及美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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