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时康、陈德顺爆炸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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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黎时康、陈德顺爆炸上诉案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黎时康、陈德顺爆炸上诉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20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时康,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初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珠海市三灶管理区泰宝新村13栋401。因涉嫌犯爆炸罪于1999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高峰,广东诚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德顺,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大足县三驱镇跃龙村五组。因涉嫌犯爆炸罪于1999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侯衍涛,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廖和明,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大足县三驱镇玉金村一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1999年9月21日被逮捕,后因本案被羁押。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时康犯爆炸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陈德顺犯爆炸罪,被告人廖和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及附带民事原告人徐绍陆、熊昌玉、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曾秀华、李玉珍、陈德欢、陈德迎、陈春燕、李弟眉、吴秀英、杨爱兰、李德城等人要求赔偿一案,于2001年12月13日作出(2000)珠中法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黎时康、陈德顺对刑事部分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字串6


原判认定:1997年?被告人黎时康怀疑其将性病传染给了三个儿子?遂多次带其儿子到珠海市慢性病防治站、广州市南方医疗门诊部等医院就诊?但久治不愈。黎时康认为是珠海市慢性病防治站医生吴铁强、徐刚及广州市南方医疗门诊部医生罗发东不负责任误诊所致?于是决定给这些医生送炸弹进行报复。1998年底到1999年上半年间?黎时康为制作炸弹?以人民币1600元先后向被告人廖和明购买了硝铵炸药八十支、瞬发电雷管二十支。
1999年2月16日中午?被告人黎时康雇请一名三轮车夫将一枚伪装成“荔枝盒”的自制炸弹连同一瓶“全兴大曲”酒、一封标明“徐刚亲自收”的信?以送礼的方式送到徐刚在成都的住处人民南路三段十九号十二幢二单元四号。2月18日凌晨3时许?徐刚的哥哥徐斌在家中开启该“荔枝盒”时发生爆炸?造成一人死亡?房屋和屋内设施严重毁损的严重后果。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斌系全身爆炸伤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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