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新会贪污罪一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琼刑终字第144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新会,男,194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原系海南省航空房地产公司总经理,住海口市青年路美舍河上村35号。1997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释放,10月17日被监视居住,1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蒋光辉,海南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新会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00年9月13日作出(2000)海中法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蔡新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海南省航空房地产公司(下称海航房地产公司)系海南省航空公司开办和主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告人蔡新会由海南省航空公司任命,担任海航房地产公司总经理。1992年4月,海航房地产公司向琼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征用位于美兰机场旁的98亩土地用于兴建"空地一条龙服务项目"。同年8月18日海航房地产公司琼山开发部经理庄日葵已将该项目办下来,并领取了项目通知书,被告人蔡新会却虚构该项目批文是中间人"陈范"办理,以支付业务活动费为由支付给"陈范"人民币15万元,实际将该款占为己有。
字串4 1992年11月24日海航房地产公司琼山开发部经理庄日葵、业务员梁崇艺已将府城镇马坡村的24.169亩土地项目办下来,并领取了项目通知书。被告人蔡新会又虚构该项目批文是中间人"廖晓雄"办理,以支付业务活动费为由付给"廖晓雄"人民币20.6万元,实际将该款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会计鉴定报告、协议书和收条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蔡新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全民所有制企业海航房地产公司公款人民币35.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蔡新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