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祥福张雄许鹏黄海良故意伤害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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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周祥福张雄许鹏黄海良故意伤害罪一案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周祥福张雄许鹏黄海良故意伤害罪一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琼刑终字第161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海良,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初中文化,住海南省国营红明农场文岭分场7队宿舍。因本案于1998年7月26日被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临高县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祥福,男,1958年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高中文化,住临高县多文粮所宿舍,系该所职工,因本案于1998年7月27日被拘留,1999年1月18日释放。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1999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临高县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莫春高,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许鹏,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琼山市人,初中文化,住海南省国营红明农场23队宿舍,待业。因本案于1998年7月26日被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临高县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雄,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海南省琼山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琼山市三门坡镇龙姣村,农民。因本案于1998年7月27日被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临高县第一看守所。       字串5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海良、许鹏、张雄、周详福故意伤害一案,于2000年10月16日作出(2000)海南法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海良、周详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8年初被告人黄海良、许鹏,张雄和周祥福等人先后受雇在临高县多文镇"勇杰娱乐城"打工,主要经营"啤酒机"赌博,同年7月26日下午2时许,多文镇多朗村青年王不四在参赌时与该娱乐城员工发生纠纷,王被劝开后不久又携带一把菜刀返回娱乐城再次与该城员工发生口角,接着王将茶水倒入一台显示器里,致显示器毁损,被告人黄海良上前欲劝阻时,王拨出菜刀进行威胁,被告人许鹏等人便在场内取出钢管反击,王见状急忙逃跑,被告人周祥福大喊"抓住他"、并持一条钢管追赶,黄海良和张雄各持一根本棍,许鹏持一条钢管亦紧紧追赶,王不四逃至多文中心小学院内时,周祥福边追边喊"打死!打死!"王不四欲爬围墙逃走,被黄海良用石头掷中背部,接着黄冲上前,用木棍击打王的头部和背部,许鹏和张雄亦上前对王进行殴打,王不四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同月3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不四系被钝器击伤头部颅脑损伤,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 字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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