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连军、周连义集资诈骗、贷款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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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周连军、周连义集资诈骗、贷款诈骗案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周连军、周连义集资诈骗、贷款诈骗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鲁刑二终字第55号

原公诉机关: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连军(又名周连君),男,1961年7月6日出生于临沂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临沂市天平肉类加工厂厂长,住临沂市兰山区新华一路北段小区4号楼1单元402室。1998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枣庄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连义(系上诉人周连军之胞弟),男,1965年出生于临沂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临沂市天平肉类加工厂会计,住临沂市兰山区水田小区14巷3号楼601室。1998年8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 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枣庄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朱世革,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连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被告人周连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00年9月26日作出(2000)枣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连军、周连义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昕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字串9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连军系临沂市一名从事畜禽收购加工的个体经营户。1993年7月挂靠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经营,同年10月该中级法院与周连军所办企业脱钩,并于1995年2月23日办理了相关手续,临沂市天平肉类加工厂的产权归被告人周连军个人所有。被告人周连军明知该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仍于1995年7月至1998年6月间,利用该企业的名义,以良好的经济效益、高额利率和法院作后盾等欺骗手段,通过代办员揽存,大肆向社会非法集资,总额达131,394,005.85元,集资人数涉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人员、农村村民等31,909人次。上述款项,周连军大部分用于兑付前期欠款、高额利息、代办费、个人挥霍以及不可能产生利润的生产等,最终导致了31,761,764.21元无法返还。被告人周连义在负责财务工作和集资活动期间,参与非法集资7,925,076元,导致1,942,000元无法返还。案发后,两被告人均潜逃至外省市,后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业经原审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填写的脱钩审批表(原审提取自临沂市体改委)、朱俊善代表该院与被告人周连军签订的与企业脱钩的转借款协议、变更企业负责人为周连军的工商登记执照等书证以及证人朱俊善、另案处理的责任人周玉明、胡凡玉等人证实了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底至1995年初退出临沂市天平肉类加工厂的情况;2.审计报告证实了非法集资的总数额、存取款人次、各阶段存取款数额以及企业经营、财务飞亏损等情况;3.另案处理的责任人周玉明、胡凡玉、于广才以及代办员杨东表、姜自迎、刘恒本等人证实了非法集资的原因、过程、手段等;4.被告人周连军、周连义曾在侦查阶段供认过犯罪,其供述的主要情节与上述证据相一致。 字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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