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兴郭文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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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刘文兴郭文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案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刘文兴郭文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琼刑终字第155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文练,男,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莆田县人,住该县平海镇嵌头村,个体户。因本案于200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志高,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莆田县人,住该县平海镇嵌头村,渔民。因本案于200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文兴,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莆田县人,住该县堤头镇潘宅刘厝村,无业。因本案于200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文练、郭志高、刘文兴犯出售假币罪一案,于二000年十月十日作出(2000)海南法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文练、郭志高、刘文兴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字串3
  原判认定,1999年8月,被告人郭文练对被告人郭志高说,他手上有假人民币,留心一下是否有客户想买。郭志高与被告人刘文兴通电话时,得知刘在海南省,便要求刘联系假币买主。2000年1月初,刘文兴通过"阿才"联系到买主后通知郭文练、郭志高带假币来海南省,说买主想要20万假币。同年1月8日,郭文练、郭志高从福建省带假人民币共185270元到海南省屯昌县与刘文兴会面,共同预谋出售假人民币的事情。同年1月13日,郭志高、刘文兴先到儋州市与买主约定1月14日在儋州市僖都大酒店406房交易。郭志高打电话让在屯昌县的郭文练次日从屯昌县将假人民币182000元送到儋州。当郭志高、刘文兴在僖都大酒店406房交易完毕准备离开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假人民币182000元。同日,郭文练在儋州市志盛宾馆408房被抓获,公安人员从郭携带的黑皮包里缴获假人民币3270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郭文练、郭志高、刘文兴无视国家法律,出售假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出售假币罪,应予严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文练、郭志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文兴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应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出售假币罪,判处被告人郭文练、郭志高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文兴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 字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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