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世梁等故意伤害罪一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琼刑终字第147号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符敦富,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初中文化,原住海口市面前坡95号,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1996年11月5日被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7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1999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桐壮,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坡博村12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1998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1998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温世粱,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初中文化,住海口市海秀大道13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10月30日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海南省琼山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温世梁、符敦富、王桐壮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0年9月29日作出(2000)海中法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符敦富、王桐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字串2 原判认定,1994年11月15日晚上,被告人温世梁、符敦富、王桐壮伙同李俊杰、阿雄(均在逃)一起在海口市帝豪歌舞厅跳舞,期间,李俊杰的女朋友阿玲与林照利发生纠纷,李俊杰认为林照利欺负了他的女朋友阿玲,发生争吵,此时,温世粱、符敦富、王桐壮、阿雄等人知道后也冲上去准备打架,被保安人员劝阻。随后,李俊杰、温世梁、符敦富、王桐壮、阿雄和林照利便走出外面,在门口的停车场处继续争吵;约半小时后,李俊杰、温世梁坐车离开,不久又回来,被告人温世梁、符敦富以及李俊杰、阿雄将林照利拉上一辆出租车,被告人王桐壮也乘坐另一辆出租车跟上,到海口市坡博村坡港路的一座小桥的东南侧处,将林照利拉下车后,温世梁、符敦富、王桐壮和李俊杰、阿雄用石头砸林照利肢体,致林重伤倒地后逃离现场。林照利当晚被人发现,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1月17日凌晨5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林照利系被他人用不规则钝器打击双下肢粉碎性骨折后引起大脑脂肪梗塞致脑干功能衰竭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