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陈承权王永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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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李勇陈承权王永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李勇陈承权王永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琼刑终字第136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永清,男,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文盲,住澄迈县桥头镇沙土管区那南村,无业。1998年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9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0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勇,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小学文化,住清镇市大星村。1994年6月来海口,租住海口市流水坡村教师村一幢701房。因本案于2000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承权,男,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初中文化,住澄迈县桥头镇沙土管区北山村,无业。1996年11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00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字串9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永清、陈承权、李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0年9月13日作出(2000)海中法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永清、李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0年3月27日下午三时许,"阿强"(公安机关特情)与被告人李勇联系称有朋友要购买毒品,李见有利可图即联系被告人陈承权,让其到海口市燕海大厦614房面谈,陈赶到燕海大厦614房见到"阿强"及公安人员化装的买主带有现金准备购买毒品,便打被告人王永清的手机(13907577726),让其携带80克毒品到燕海大厦614房交易,当被告人王永清赶到燕海大厦614房时,公安干警将三被告人当场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72.98克。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永清、陈承权、李勇贩卖海洛因72.98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永清、陈承权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永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认定被告人陈承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认定被告人李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千元;作案工具摩托罗拉寻呼机一部、松下寻呼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由海口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字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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