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廷受贿案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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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李嘉廷受贿案二审裁定书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字串6

  被告人:李嘉廷,男,59岁,原系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住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2001年 10月10日被逮捕。

字串2

  被告人李嘉廷受贿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03年3月6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字串5

  起诉书指控:1994年上半年至2000年7月,被告人李嘉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人谋取利益,同儿子李勃或单独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038万元、港币649万元、美元9.1万元、日元2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8105323.75元。公诉机关认为,李嘉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字串3

  被告人李嘉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不清楚李勃收钱的具体数额;从未主动索要他人钱财;为他人办事绝大多数不属于直接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没有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字串5

  被告人李嘉廷的辩护人认为:李嘉廷在主观上对李勃与他人是否合伙做生意的认知程度需进一步查实;李嘉廷不清楚李勃收钱的具体数额;李嘉廷为一些请托人谋利不明显;一些人向李嘉廷送钱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李嘉廷无索取财物行为,基本上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李嘉廷认罪态度积极,有重大立功表现。并认为对李嘉廷应减轻处罚。 字串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字串9

  被告人李嘉廷于1992年11月起先后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1994年至2000年7月,李嘉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儿子李勃(另案处理)先后30次收受10人的钱款,具体事实如下: 字串5

  一、1994年9月,李嘉廷出访美国前,收受香港焕德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荣1000美元。 1995年初,李嘉廷应杨荣的请托,打电话让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局长何兆寿对杨荣出口香烟予以照顾,使杨荣获得巨额利润。在此期间,杨荣向李嘉廷提出,要为李嘉廷之子李勃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同年5月,杨荣出资人民币50万元,以“李博”的假名为李勃办理了前往港澳通行证,并告诉了李嘉廷。李嘉廷让杨荣对李勃在香港的生活和资金方面给予照顾后,杨荣在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和香港渣打银行分别以“李博”的名字为李勃存入港币30万元和50万元,并将存折交给李勃。 1996年,李嘉廷应杨荣请托,向国家烟草专卖局计划司催办落实杨荣出口香烟指标一事,还打电话让何兆寿予以照顾。其间,李嘉廷再次要杨荣对李勃予以关照。同年9月,李嘉廷出访返经香港时,杨荣送李嘉廷港币3万元。1997年1月,杨荣在香港给李勃港币500万元。1997年初,李嘉廷将杨荣介绍给云南省石油总公司总经理张修亮,促成其合资成立了云南华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杨荣任董事长。公司获利后,杨荣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在香港汇丰银行李勃的帐户两次各存入港币30万元。李嘉廷知道后多次叮嘱李勃:钱是全家的共同财产,不要乱花。为限制李勃动用收受的钱款李嘉廷还于 1998年让其妻王骁和李勃在香港汇丰银行开设了联名帐户。 字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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