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少伟等走私普通货物,张侠龙走私普通货物、包庇,唐逸敏帮助毁灭证据上诉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68号据上诉案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少伟,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澄海市人,高中文化,原系汕头和发(集团)有限公司储运部经理兼东海港务有限公司集装箱部负责人,住汕头市丹霞庄北区19栋601房。因本案于2001年12月25日被监视居住,2002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子程、李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逸敏,女,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文化,原系汕头保税区华逸生物工程生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住汕头市天山路金银岛花园村公寓A幢603室。因本案于2001年10月9日被监视居住,2002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金沙、熊海博,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怀杰,化名陈少豪,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州市人,高中文化,原系汕头市和发?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汕头市广厦新城报春园11幢401、402室。因本案于2001年10月1日被监视居住,2002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字串1
辩护人林羡馥、李子植,广东信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纪伟雄,曾用名纪庆伟,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澄海市人,高中文化,原系汕头和发(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汕头经济特区海之杰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第五部负责人,住汕头市飞厦竹园17幢603室。因本案于2001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姚树贤,广东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世伟,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市人,初中文化,原系汕头市和发?集团?有限公司储运部职员,住汕头市商平路3号楼下。因本案于2001年10月7日被监视居住,2002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小凯,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高中文化,原系汕头市和发(集团)有限公司、和发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汕头市桃园49幢302房。因本案于2001年10月22日被监视居住,2002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