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培玉、魏壮、孟庆锋等犯罪团伙犯抢劫、敲诈勒索罪、放火罪等数罪一案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事裁定书
(2002)苏刑二终字第154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亮,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盱眙县盱城镇淮河北路41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转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林,曾用名陈小林,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盱眙县盱城镇淮河东路8-119室。1996年12月26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7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转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晓强,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盱眙县植物油厂职工,住盱眙县盱城镇北门街19-9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转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胜利,男,1975年4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盱眙县维桥乡桃园村新街组。1994年1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转逮捕。
字串5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盛国军,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盱眙县维桥乡桃园村盛庄组15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转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社会,男,1973年7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盱眙县盱城镇五墩北路安置房二幢1041室。1994年5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12月20日被假释,1999年1月6日假释期满。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以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卞明锋,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盱眙县盱城镇南苑小区1幢404室。因涉嫌犯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1年7月9日被批准逮捕,同年11月14日投案,次日被盱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02年7月1日由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盱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费培玉,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盱眙县盱城镇淮河北路125-2号。1989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6月3日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