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蚌刑终字第16号 字串9
原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字串4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甘守法,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于怀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远县河溜镇河溜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字串1
法定代理人甘文德,男,现年78岁,汉族,文盲,农民,住怀远县河溜镇河溜村,系上诉人甘守法爷爷。 字串6
指定辩护人纪殿林,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字串2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甘坤坤,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于怀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远县河溜镇河溜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高飞,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于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远县河溜镇河溜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2004年12月3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字串5
原审被告人殷明,男,1951年8月5日出生于怀远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怀远县河溜镇葛山村。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于200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同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04年10月13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字串8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甘守法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甘坤坤犯抢劫罪、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高飞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殷明犯收购赃物罪一案,于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04)怀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甘守法、甘坤坤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审,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字串5
原判依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
字串1
(一) 关于抢劫犯罪
1、2003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甘守法、甘坤坤伙同河溜镇青年余跃(刑拘在逃)、甘坤龙(刑拘在逃)在该镇街道唐岩饭店附近的屋内,将赵保磊的皮夹克抢走。
字串5
2、2003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甘守法、甘坤坤伙同余跃、甘坤龙在河溜东大坝上向河溜中学学生王信辉要钱,后余跃从王信辉身上搜走8元钱。
字串7
3、2003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甘守法、甘坤坤伙同余跃、甘坤龙在河溜镇的一巷子里,找王信辉要钱,后搜身未搜到钱,抢劫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