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妙玲诈骗、行贿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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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潘妙玲诈骗、行贿上诉案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字串6

刑 事 裁 定 书

字串2

  (2004)赣刑二终字第15号 字串3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字串7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妙玲,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南海市,汉族,高中文化,1995年至1997年底任江西联窖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住广东省南海市大沥镇园东南路。2001年4月11日因涉嫌贷款诈骗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同年12月25日又因涉嫌挪用公款被东乡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02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乡县看守所。 字串2

  辩护人刘明京、陈坚,均系江西群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字串5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妙玲犯诈骗、行贿罪一案,于2003年12月14日作出(2003)抚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潘妙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及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字串9

  原审判决认定: 字串2

  (一)诈骗罪

字串2

  1996年上半年,被告人潘妙玲通过曹树华(另案处理)与时任江西省红星企业集团总经理的傅建军(已判刑)相识,曹将潘在永修县办厂情况向傅作了介绍,潘向傅提出借款请求,并邀请傅到其公司考察。傅考察后答应潘的借款请求,潘通过傅于同年7月、9月先后三次从红星下属企业借人民币30万元(以下未注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100万元、200万元,潘按期归还上述借款并向傅贿赂钱财,取得了傅的信任。之后潘于1997年3月至同年12月,先后四次从红星乳胶制品厂厂长陈燕山(已被不诉)处其骗取公款1250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字串7

  1、199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潘妙玲与曹树华找到傅建军,潘以其企业需要资金为名,向傅借款600万元。傅指定陈燕山以红星乳胶制品厂(下称乳胶厂)的名义到中国工商银行东乡县支行(下称东乡工行)办理600万元承兑汇票给潘。同年3月17日、24日,乳胶厂先后办理了两张300万元的承兑汇票给潘使用,潘将该款用于偿还债务和给家人,至今未归还。认定证据有:(1)证人陈燕山证言证实,600万元承兑汇票是傅建军叫他办给潘妙玲的,潘讲永修厂资金困难,他去东乡工行找淦行长说傅总叫他来办600万元的承兑汇票,淦叫乐晓萍去具体办手续,办好后他将二张300万元的承兑汇票给了潘妙玲,这600万潘没还;(2)傅建军供述证实,潘妙玲要他帮忙在红星借钱,他与东乡工行淦行长联系,从乳胶厂开承兑汇票给潘,他还交待陈燕山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他在陈出事前才知道潘一共借了1400多万元;(3)证人曹树华证言证实,潘妙玲在红星经傅建军帮忙开过二张300万元的承兑汇票;(4)二张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汇票等证实上述款项的借出和使用情况;(5)潘妙玲供述证实,提前归还200万元时,其提出再请傅帮忙借600万元资金,傅什么也没有说很爽快地答应了,仍然是叫陈燕山从乳胶厂开承兑汇票给她,97年3月17日,通过乳胶厂经办,傅建军同意,到东乡工行办了300万承兑汇票,期限6个月,3月24日又办了一张300万元的承兑汇票,期限6个月,共600万元,这两张承兑汇票其找江西朋友在靖安中行贴现,第一张贴现得了283.9万元,第二张得了284.5万元,这些款项她还了朋友,交利息,用于生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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