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字串5
刑 事 裁 定 书
字串2
(2004)皖刑终字第162号 字串2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字串7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念国,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宁国市人,高中文化,原系安徽国瑞电子信息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国瑞公司)、安徽好试顿肥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津河东路津南路,捕前租住合肥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望园小区1幢202室。因本案于2002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守聪,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大专文化,原系安徽省土产进出口公司职员,住合肥市蜀山新村4幢506室。因本案于2002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字串8
辩护人胡瑾,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字串2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念国犯金融凭证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原审被告人陆守聪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一案,于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03)合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念国、陆守聪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字串7
一、金融凭证诈骗事实
1998年11月间,被告人刘念国意图从中国银行合肥市支行潜山路分理处(以下简称分理处)贷款投资“华东药业”项目,当得知须先拉一笔存款方可贷款后,刘即通过被告人陆守聪的朋友贾成俊联系上时任安徽省交通开发投资总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副总经理的郭华,协商存款事宜。为此,刘聘任陆守聪为国瑞公司的财务顾问。经协商约定:交投公司1000万元资金存入分理处后,刘应以“咨询费”的名义支付交投公司息差72.3万元。1998年12月7日,交投公司将1000万元转入分理处607010517000537账户,进账单注明定存一年。次日,被告人刘念国、陆守聪等人持交投公司1000万元进账单赶至分理处,以交投公司名义办理了定期一年的存款手续,分理处将1000万元存款转存至607018211000003账户,同时出具了1000万元存款凭条及单位存款证实书。刘将1000万元存款凭条交给交投公司留存,单位存款证实书被被告人刘念国留置。 字串4
被告人刘念国留置1000万元单位存款证实书后,再次到分理处商谈贷款事宜,被告知用存款作质押的贷款方式已被禁止,除非存款方交投公司书面同意存入的1000万元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前支取。被告人刘念国到交投公司协商,要求交投公司出具保函保证不提前支取,交投公司予以拒绝。刘即让被告人陆守聪通过他人伪造了交投公司单位印章、财务印章及相关主管人员“乔传福、吴长明”印章。1998年12月14日,被告人刘念国、陆守聪持事先由陆守聪伪造的取款凭条、交投公司取款商函和留置在刘念国处的1000万元单位存款证实书,与刘念国妻子樊金玉一同来到分理处。分理处在未核实被告人刘念国提交的“交投公司同意将1000万元存款借给其经营的国瑞公司使用”的材料真伪情况下,按照刘念国的要求,将交投公司1000万元存款本息取出,将其中850万元以特种转账传票直接划转至国瑞公司账户。余款150万元仍以交投公司的名义续存,并由被告人陆守聪填制了虚假的单位存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