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司法考试模拟试卷第一套卷二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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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30

2006年司法考试模拟试卷第一套卷二答案与解析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4-30 网友评论 0 条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犯罪预备。
    [解析]  《刑法》第22条规定: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以上对于犯罪几个停止阶段的界定,题中王某正在为犯罪做准备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终止,因而是犯罪预备。故A项为正确答案。
    2.[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此条规定,某甲只对14周岁以后的抢劫行为负责,但我国刑法计算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即从生日的第二天才开始计算。所以本题只有15岁时抢劫的4000元应计算在内。因此本题的答案为C。
字串2

    3.[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
    [解析]  陈某从欲行强奸到离开这个过程中的行为符合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1)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2)自动放弃犯罪,虽然陈某是在女青年的苦苦哀求下离开的,但此时,陈某是在能实施强奸行为的情况下而自动放弃的;(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所以陈某的行为应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或者犯罪预备。又由于陈某实施行为时的各种情况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已构成犯罪,也应排除D。
    4。[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不作为的成立要件。
    [解析]  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而不赡养,属于不作为犯;警察在值勤时有义务有能力制止他人行凶杀人,却不制止,属不作为犯;成年人原本对邻家小孩没有照看义务,但由于他带小孩去游泳,他的这种先行行为导致他有负责小孩安全的义务,当小孩溺水时,他有义务有能力去抢救而不抢救,也属不作为犯;过路人对倒在血泊中的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则无法律、职业或其他方面的义务,他的不救助行为只能引起道德谴责,不属于不作为犯罪。 字串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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