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人耿女士今年5月22日采办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的衡宇,那时置业参谋信誓旦旦保证衡宇不会降价。可就在耿女士全款支出房款的8天后,发现同样衡宇的预售房价直降10%。经多次与房产商就退房事宜协商未果,耿女士将其告上法院,以房产商存在欺诈为由请求判令撤销合同。近日,丰台区人平易近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
2008年5月22日,耿女士就位于市丰台区马家堡某处的一套商品房和房产商签定了衡宇预售合同,合同对衡宇的地舆位置、建筑面积、价款等作了商定。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均已经设定典质。合同签定后,耿女士支出了全数购房款。2008年5月30日,耿女士无意中在网上发现,其所采办的衡宇正在进行促销勾当,勾当内容为加入某房地产网独家团购,可享受9.5折的优惠,一次性付款还可以在该折扣的基本上再享受9折的优惠;此外,该房产还在进行买房送车勾当,全款支出享受9折。耿女士算了算,这折上加折,相当于她所采办衡宇的房价直降10%还多,而这距其购房不外8天。耿女士当即到售楼处交涉,置业参谋常蜜斯及张司理接待了她。6天后,耿女士打电话给置业参谋常蜜斯,但愿其辅佐沟通协调退房事宜。对这两次接触,耿女士都进行了录音。
看到无法经由过程协商解决问题,耿女士将房产商告上了法院。
耿女士认为:在签定合同过程中,被告公司不诚恳信用,棍骗她,致其发生重年夜曲解,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合同;几十页的合同几分钟就签定完毕,可见被告公司还操作经济和手艺优势,使其仓皇、轻率的订立了合同;而合同中关于即使其愿意承担10%违约金仍不能要求退房的划定属于名目条目,被告公司未对此进行声名;关于典质存在的问题,被告公司也没有明晰进行奉告。是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衡宇预售合同。
开庭审理时,房产商辩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暗示,被告没有承诺过衡宇不降价,且衡宇发卖价钱不乱,不存在年夜幅降价。衡宇是商品,应该合适市场纪律,其价钱也有涨有跌。两次交涉的录音中被告没有任何一小我认可过衡宇不降价,是以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耿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理当遵照商定周全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私行变换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令呵护。本案合同当事人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违反法令禁止性划定,系各方真实意思暗示,正当有用,各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耿女士以房产商在合同签定后降价、存在欺诈气象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无事实依据和法令依据,不予撑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耿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悉,现案件已过上诉期,而耿女士没有提起上诉。 (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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