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反垄断法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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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3

准确理解反垄断法的几个问题

来源: 求是 2008-03-03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确立市场竞争基本规则、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为了便于广大干部群众准确把握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正确执行这部重要法律,现就社会普遍关注的几个问题,予以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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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之一: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我国企业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做大做强,增强竞争能力。在这种形势下,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何在? 字串4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要维护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本来是具有较强自我调节功能的,但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市场竞争机制就越来越难以完全依赖自身功能来维护。这就要求建立反垄断法律制度,由政府对市场活动进行适度干预,用这只“看得见的手”来矫正市场发展进程中产生的扭曲和失真。

    在现阶段,我国的市场发育尚不充分,竞争规则尚不健全,经营者的行为尚不规范,既存在一些经营者在国内市场上和对外贸易中低价销售商品,互相倾轧、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性竞争现象,也存在一些经营者通过订立固定价格、限制产量等垄断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现象;既存在企业规模较小、竞争能力较差、需要做大做强的问题,也存在一些经营者通过企业合并而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市场竞争的现象。从这样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既要依法反对不正当竞争,又要依法反对垄断。通俗地说,搞市场经济,一是不能不竞争,二是不能乱竞争。这就如同体育比赛,既不能排斥运动员上场,也不能允许运动员上场后不按规则比赛。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这样相辅相成,从两个侧面确立了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199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基础上,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制定反垄断法,建立健全我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是迫切需要的。 字串6

    问题之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是什么?与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相比较,我国的反垄断法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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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反垄断法总的精神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研究借鉴国际上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确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符合、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一致、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字串5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据此,我国制定反垄断法,必须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既要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确立市场竞争基本规则,在国家宏观调控的指导下,使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通过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开展经营活动;必须从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需求,统筹协调反垄断与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的关系,使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和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这三个“必须”集中体现了反垄断法的中国特色,是贯穿这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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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之三:反垄断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按照这样的规定,允许国有经济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控制地位,会不会保护和助长“行业垄断”? 字串3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反垄断法所称的控制地位,也就是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经营者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比如: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或者营销有方、在市场竞争中获胜而取得,也可能由于其从事的行业(如电力电网、铁路路网、城市基础设施管网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而取得,还可能是基于国家对某些特殊行业或者领域实行特殊市场准入政策而取得。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只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实施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搭售、歧视性交易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了明确的、具体的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对任何企业都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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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反垄断法第七条,我们一定要全面理解。一是保障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取得控制地位,是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对于保障国民经济稳定运行,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取得控制地位,并不是说就可以实行垄断。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占控制地位,并不等于这些行业都只能由国有独资企业经营,更不是说这些行业的经营者就可以不遵守市场规则,滥用其控制地位,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按照中央确定的“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的精神和“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深化石油、电信、民航、邮政、烟草、盐业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形成竞争性市场格局”的要求,在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行业中,同样要引导、促进不同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这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这些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三是国家对这些行业的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给予保护的同时,又要对其经营行为及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显然,反垄断法第七条的规定是全面的、正确的,既遵循了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原则,又体现了我国的基本国情。至于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大型国有企业利用其市场控制地位采用乱涨价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正是需要依据反垄断法加以解决的,不能因为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就怀疑甚至否定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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