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两权分离问题的特殊性及完善相关立法的思考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收藏本站
2007-05-02

中国上市公司两权分离问题的特殊性及完善相关立法的思考

来源: 2007-05-02 网友评论 0 条

    [论文摘要]:

字串6

    本文阐述了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建立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面对的特殊问题,分析了中国公司法体系在解决中国特殊问题方面存在的缺陷,为解决中国特殊问题,从发展新的投资主体、培育有效的所有者、在企业家和资本市场各类市场主体中建立以利益为内在动力的自律和制衡制度三个方面对完善公司法体系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字串5

    [主题词]:

字串3

    中国上市公司   两权分离   特殊问题   公司法体系   缺陷   完善

字串4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适应了企业为应对市场竞争而积聚资本、扩大规模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需要,因而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中国步入市场经济,最具资合公司两权分离特征的上市公司顺理成章地成为发展重点。与此相适应,中国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和立法成果,也建立了以《公司法》为骨干,包括《证券法》等配套法律在内的相关法律体系,对规范企业治理制度,保障企业自身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以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为蓝本建立的规范企业制度的公司法体系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完善相关立法已经成为紧迫的课题。本文拟从分析中国上市公司建立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面对的特殊问题出发,对现行企业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完善立法的方向做一粗浅的探讨。 字串4

    1.中国上市公司建立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面临的特殊问题。 字串8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走的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单一公有制向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企业由受纵向控制的生产单元向自主治理的市场竞争主体转变的道路。尽管改革不断深入,但是目前仍处于向完全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在改革中成长起来的中国上市公司及其成长环境也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中国的、过渡时期的特殊问题:

字串3

    1.1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导致经营者的逆向控制。 字串7

    国有股“一股独大”是中国国情决定的。中国进行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内容的国有企业改革时,民间资本还不具有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实力;国家在改革和立法观念上,又受到“保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控制力”的限制。在此背景下,作为目前中国经济发展中坚的上市公司的资本构成就形成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据统计,截止2001年4月末,在全国1102家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中,第一股东为国家持股的占65%,第一股东为国有法人持股的占31%,二者之和所占比例高达96%.我国资本市场中,国有资本规模庞大,减持国有股的任务在国内资本市场难以消化。前几年因减持国有股造成股市巨大动荡,至今余悸犹在。因而,国有股“一股独大”成了难以改变的现实。 字串6

    国有股“一股独大”带来两大问题:一是国有资本的所有者缺乏自我保护的本能和发展进取的内在动力,是市场经济中效能最差的所有者。国有资本投入企业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但作为初委托人的所有者是谁却很模糊。所以,所有者缺位是国有资本的先天性缺陷,使其经常成为经营者逆向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行为的受害者:如果将全体国民看作所有者,他们连股市上炒股的小股民都算不上,他们中不大可能有人为公共利益而由个人付出监管成本;如果说国家是所有者,它又只是个没有主观意识、不能感知痛痒的抽象体,对自身利益不具有私人资本那种自我保护的本能,对利益的追求也缺乏自然人那种内在的动力。我们的国有资本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行所有者权能,但他们事实上也是代理人。由于没有“所有者利益”这个内在动力,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很容易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寻租的对象,经营者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因此往往有恃无恐,这种先天性的体制缺陷也因此使国有控股公司成了产生腐败的土壤。笔者了解了几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他们中有的把发行股票的融资投向原属地之外,甚至投到国外,滥设分支机构,千方百计摆脱所有者的控制;有的用国有资本为别人滥设抵押权,有的越权转让国有的当红股份,内中隐情可想而知。我国的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分布广、份额重的特点,监管工作力所难及,国有资本的所有者权益很难保障。

字串3


(本文仅表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及其管理员立场.) 收藏 打印 返回 关闭
上一篇:英美独立董事制度与大陆监事会制度之比较  
下一篇:试析法国商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中国法律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07016071号